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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注册会计师税经济法考试一直是一门很难的学科,考生们反应近年来考试题目越来越难分析,大量的考试题目也使得考生们应接不暇。下面,就由科教园注册会计师培训班的老师为大家带来解答,从真题中分析解答税法的答题思路。

  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知识点十一、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2012注会《经济法》: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

  (1)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的。如《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还比如:票据说中讲承兑不得附条件。

  (2)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如结婚、离婚行为。

  2.所附条件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

  (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4)条件必须合法。

  3.分类

  (1)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延缓条件成就之前,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是效力却处于一种停止状态。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已经开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了解)

  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

      相信通过知识点的巩固,考生们都能够发现自己不足之处。希望大家及时弥补自己的不足,争取到真正的考试时能够考出优秀的成绩。也希望考生们能够持续关注我们科教园注会的注册会计师交流,我们会持续为大家带来最权威的复习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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