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经济法考试一直是一门很难的学科,考生们反应近年来考试题目越来越难分析,大量的考试题目也使得考生们应接不暇。下面,就由科教园注册会计师培训班的老师为大家带来解答,从真题中分析解答税法的答题思路。
注会老师提醒考生们,在做注册会计师报名工作时候一定要谨慎细微,以免给自己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知识点二十四、追索权
(一)追索权的概念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二)追索权发生的原因
1.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
(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2)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3)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4)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追索权发生的形式条件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履行一定的保全手续而不致使追索权丧失。该等保全手续包括:
(1)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
(2)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共6项)。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三)追索权的行使
持票人按照法定手续保全了追索权之后,就可进入行使追索权的程序。该程序一般包括:由持票人发出追索通知、确定追索对象、请求偿还、受领清偿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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