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经济法考试一直是一门很难的学科,考生们反应近年来考试题目越来越难分析,大量的考试题目也使得考生们应接不暇。下面,就由科教园注册会计师培训班的老师为大家带来解答,从真题中分析解答税法的答题思路。
注会老师提醒考生们,在做注册会计师报名工作时候一定要谨慎细微,以免给自己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知识点二十三、付款
(一)付款的概念
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二)付款的程序
1.付款提示
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的行为。
(1)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才产生法律效力。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如果持票人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 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持票人丧失的追索权仅限于其前手,而对于承兑人并不发生失权的效果。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应当尽审查义务。但该等审查义务仅限于汇票格式是否合法,即汇票形式上的审查,而不负责实质上的审查。
2.支付票款
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进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应当无条件地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
(三)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票据关系随之消灭。但是,如果付款人未尽审查义务而对不符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其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则不发生上述法律效力,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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