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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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债务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承担的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
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2名以上的合伙人;
(二)书面合伙协议;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四)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5名以上的股东;
(二)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六)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法定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五)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1年内没有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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