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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一章

[日期:2013-01-22] 来源:科教园注会  作者:科教园小编 [字体: ]

                        

  人生没有过不去的砍,困难总会向坚强的人低头。每一个考注会的朋友都有自己的辛酸路程,是苦是甜,有过喜悦,有过颓丧。前路漫漫,请记住,你永远不是孤身奋战。只要信念不倒,希望不灭!
                                   ——小编寄语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 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法律的特征(了解)

  (一)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二)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三)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四)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二、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含义(了解)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记忆提示】与法律的特征结合起来记忆,与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相对比来理解法律规范以及法律的特征。

  (二)法律规范的种类(运用)

  1.授权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按照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其在立法中的用语表达式为:“有权……”,“享有……权利”,“可以……”。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命令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其在立法中的用语表达式为:“有……义务”,“须得……”,“应……”,“必须……”。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其在立法中的用语表达式为:“禁止……”,“不准……”,“不得……”,“严禁……”。

  2.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按照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分为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强行性规范是指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的法律规范。义务性规范属于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是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具体内容的法律规范。在授权性规范中,就有大量的任意性规范存在。

  3.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按照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范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确定性规范是指内容已经完备明确,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范。非确定性规范是指没有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或法律后果,而需要引用其他法律规范来说明或补充的规范,具体包括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委任性规范,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如《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准用性规范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法律规范。如《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例题·多选题】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关于该法律规范性质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该法律规范属于义务性规范

  B.该法律规范属于禁止性规范

  C.该法律规范属于授权性规范

  D.该法律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规范的性质。题干表述属于义务性规范,同时也属于强制性规范。

  【例题·多选题】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该法律规范属于( )。

  A.授权性规范

  B.禁止性规范

  C.义务性规范

  D.任意性规范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规范的性质。题干表述属于禁止性规范,同时也属于义务性规范。

  (三)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记忆)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说明法律规范的组成部分以及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学理一般认为法律规范由假定(或称条件)、模式和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1.假定。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适用法律规范的条件和情况部分,包括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实际状态的预设。

  2.模式。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则部分,具体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或禁止人们做什么的部分。根据行为规则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模式分为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三种。

  3.后果。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部分,是法律规范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根据人们针对模式所作出的实际行为的不同,后果又分为肯定式的法律后果(合法后果)和否定式的法律后果(违法后果)两种。

  【记忆提示】简单来讲,一个法律规范的内容就是:在什么条件下(假定),如果你这样做(模式),结果就是这样(后果)。

  三、法律渊源和法系(了解)

  (一)法律渊源

  法律的渊源,亦称法律的形式,是指法律的存在或表现形式。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判例不是法律的渊源之一。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7.国际条约或协定

  【记忆提示】考生应掌握法律规范不同形式的制定机关、效力等级。

  【例题·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C.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结算办法》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法规。选项B属于行政法规。

  (二)法系

  法系,是指对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体系的分类标准。按照这种分类方法,各国的法律制度主要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我国的法律制度在形式上属于大陆法系。

  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海洋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语国家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区别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法律渊源 仅包括制定法,不包括判例。 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法官权限 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诉讼程序 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 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与这种对抗式(也称诉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

四、法律体系(了解)

  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作以下划分: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

  五、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概述(了解)

  1.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关系,属上层建筑范畴。

  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记忆)

  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

  公民和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必须具备权利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法律关系主体要自己参与法律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谈不上行为能力。

  对自然人来讲,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三种:(1)完全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无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特别提示】请注意分界点上的主体:18岁是完全行为能力人,16岁可以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10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社会组织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应当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是,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同于自然人。以法人为例,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法人成立时同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同时消灭。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般通过自身实现,而法人的行为能力则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实现。

  【考题·单选题】下列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2009年)

  A.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民事行为能力。选项C表述错误,应该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核心提示:不满10周岁不等于10周岁以下。法律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10周岁已经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了解)

  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了解)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物。

  2.行为。如旅客运输合同的客体是运送旅客的行为。

  3.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公民的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

  (五)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了解)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1)人的出生与死亡。(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3)时间的经过。

  2.人的行为。(1)法律行为,即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2)事实行为,即与表达法律效果、特定精神内容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等。

  六、经济法与经济法体系(了解)

  (一)经济法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往往是基于国家对经济管理而在国家与企业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企业内部基于行政管理而发生的经济关系以及国家与企业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令与服从的行政强制经济关系等。

  (二)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大致分为三大部分: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和经济活动法,而经济诉讼与仲裁作为完整的程序法律制度,不放入经济法部门之中。

  七、本书的体系(了解)

  该体系内容主要是以一个注册会计师所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知识为依据而编定,与法学中的经济法体系没有必然关系。如税收法律制度本应是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是由于税法对注册会计师非常重要而单列为一个科目进行考试,因此,本教材不包括税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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