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察单位会计制度(二十八)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资产负债表
1.本表反映地勘单位期末全部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情况。
2.本表“年初数”栏各项目,应根据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各项目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项目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一致,应按照本年度规定对上年度有关项目名称和内容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项目名称和数字填列。
上年度会计决算报经批准后,应在批准月份的资产负债表中调整“未完地质项目支出”、“已完地质项目支出”、“其他经费支出”、“地勘工作拨款”项目的“年初数”,按照批准核销的“已完地质项目支出”、“其他经费支出”与“地勘工作拨款”的年初数进行对冲,冲减后,如有余额,为上年度地勘工作拨款结余。如果因批准核销的上年度地勘工作支出数与上报数不一致而对其他有关项目“年初数”也发生调整时,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3.本表“期末数”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地勘单位库存现金、银行结算户存款、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填列。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地勘单位持有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随时变现的股票和债券等各种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的实际成本。有市价的,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说明期末时的市价。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3)“应收票据”项目,反映地勘单位已经收到的而尚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各种应收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已向银行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在本表补充资料中另行反映。
(4)“应收账款”项目,反映地勘单位应收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各种款项,包括应收社会地勘工作价款、应收地质成果转让价款以及销售多种经营产品、材料、提供劳务等应收取的款项。预收的账款,应在本表“预收账款”项目反映。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填列;如果该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应并入“预收账款”项目反映。
(5)“坏账准备”项目,反映地勘单位提取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金。本项目作为“应收账款”项目的抵减项目列示。本项目应根据“坏账准备”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不实行提取坏账准备金的地勘单位,本项目可空置不填。
(6)“应收账款净额”项目,反映地勘单位应收账款扣除备抵坏账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项目数减去“坏账准备”项目数的差额填列。不实行提取坏账准备金的地勘单位,本项目数与“应收账款”项目数相一致。
(7)“预付账款”项目,反映地勘单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地勘工作价款和预付给供应单位的购货款。本项目应根据“预付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填列;如果该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有贷方余额,应并入“应付账款”项目反映。
(8)“应收内部单位款”项目,反映地勘单位应收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内部往来”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填列。
(9)“备用金”项目,反映地勘单位拨付给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或个人备作差旅费、零星采购或零星开支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备用金”科目期末借方科额填列。
(10)“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地勘单位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内部往来和备用金以外的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应收或暂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11)“待摊费用”项目,反映地勘单位已经支出但应在一年内由以后各期分期摊销的费用。
本项目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预提费用”科目期末如有借方余额,也应交入本项目反映。
(12)“存货”项目,反映地勘单位期末库存、在用、在途、在加工和在施工中的各种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各种材料、管材、产成品、在产品、未完劳务、未完社会地勘工作和自筹资金地勘工作等。本项目应根据“器材采购”、“材料”、“管材”、“委托加工器材”、“产成”、“地勘生产”(未完社会地勘工作和自筹资金地勘工作部分)、“辅助生产”、“多种经营生产”等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减去“管材摊销”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再加上“器材成本差异”科目期末借方余额或减去“器材成本差异”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后的净数填列。“未完社会地勘工作”(含自筹资金地勘工作)作为其中数单独列示。
(13)“地质成果”项目,反映地勘单位自有地质成果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地质成果”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14)“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反映地勘单位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处理的流动资产盘亏和毁损扣除盘盈、溢余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所属“等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净溢余,应以“-”号反映。
(15)“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反映地勘单位长期投资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债券。
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分析计算填列。
(16)“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地勘单位除上述各项流动资产以外的其他流动资产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地勘单位为适应特殊生产经营业务而增设的其他流动资产性质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如果未增设其他流动资产科目,本项目可空置不填。
(17)“长期投资”项目,反映地勘单位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其他投资。其中股票和债券有市价的,应在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说明期末时的市价。长期投资中如有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债券,应在流动资产类中的“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单独反映。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净数填列。
(18)“拨付所属资金”项目,反映地勘单位拨付给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本项目应根据“拨付所属资金”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19)“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地勘单位各种固定资产的原价和累计折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产权尚未移交本单位前,其原价和已提折旧也包括在内;同时,其原价还应在本表补充资料中另行反映。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和“累计折旧”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20)“固定资产净值”项目,反映地勘单位各项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净数填列。
(21)“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地勘单位由于毁损、报废等原因而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相抵后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应以“-”号反映。
(22)“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项目,反映地勘单位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处理的固定资产盘亏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所属“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应以“-”号反映。
(23)“在建工程”项目,反映地勘单位期末各项未完固定资产专项工程的实际支出和尚未使用的专项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改建扩建、固定资产修理工程、购入或无偿调入需要安装设备的安装工程等各种专项工程的实际支出和库存、在途、委托加工的专项物资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24)“无形资产”项目,反映地勘单位各项无形资产的摊余净值。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25)“递延资产”项目,反映地勘单位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而需要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种费用,包括多种经营单位开办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和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及其他待摊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递延资产”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26)“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反映地勘单位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的价值。本项目应根据地勘单位增设的其他长期资产性质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如果未增设其他长期资产科目,本项目应空置不填。
(27)“未完地质项目支出”项目,反映地勘单位为完成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任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从前期收集资料、调查论证、编写设计、组织勘查施工、整理分析资料、编审地质报告到提交地质成果资料全过程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按规定预提的未完项目的节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28)“已完地质项目支出”项目,反映地勘单位已经完成地质项目设计任务,经上级主管机构验收并提交了正式地质报告的国家预算内地质项目的成本。本项目就应根据“已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借方余额填列。
(29)“其他经费支出”项目,反映地勘单位构成地勘工作支出但不计入地质项目成本,按规定应予核销的各项支出。如子弟学校经费补贴、离退休人员经费、富余人员经费和其他经费等。
本项目应根据“其他经费支出”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30)“短期借款”项目,反映地勘单位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尚未归还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31)“应付票据”项目,反映地勘单位为抵付货款或地勘工程款等而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付款的应付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票据”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32)“应付账款”项目,反映地勘单位因购买材料、管材和接受劳务、对外分包地勘工作等应付给供应单位和分包单位的款项。预付购货款和预付分包单位工程款及备料款,应在本表“预付账款”项目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填列;如果该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有借方余额,应并入“预付账款”项目反映。
(33)“预收账款”项目,反映地勘单位预收发包单位的地勘工作款和备料款以及预收购货单位的货款。本项目应根据“预收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填列;如果该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应并入“应收账款”项目反映。
(34)“应付内部单位款”项目,反映地勘单位应付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内部往来”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填列。
(35)“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地勘单位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内部单位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未交税金、其他未交款等项目以外的其他应付和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36)“应付工资”项目,反映地勘单位期末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37)“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地勘单位按规定提取尚未支用的福利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该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应以“-”号反映。
(38)“未交税金”项目,反映地勘单位期末应交未交的税金,或多交和尚未抵扣的税金。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9)“其他未交款”项目,反映地勘单位除未交税金以外的应上交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其他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交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应交未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款项,作为本项目的其中数单独反映。
(40)“预提费用”项目,反映地勘单位已经预提计入成本费用而尚未支付的各种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果该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应并入“待摊费用”项目反映。
(41)“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反映地勘单位各项长期负债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本项目应根据长期负债类各有关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分析计算填列。
(42)“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地勘单位除上述流动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本项目应根据地勘单位增设的其他流动负债性质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并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43)“长期借款”项目,反映地勘单位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尚未归还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的本息。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44)“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地勘单位除长期借款以外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45)“专项应付款”项目,反映国家和上级主管机构拨给地勘单位的各种专项拨款,如科技三项费用拨款等。本项目应根据“专项应付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46)“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地勘单位除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以外的其他长期负债,包括住房周转金以及其他长期负债等。本项目应根据其他长期负债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填列:“住房周转金”项目应作为其中数反映。增设其他长期负债科目的,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47)“国家基金”项目,反映地勘单位期末实有的国家基金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国家基金”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48)“上级拨入资金”项目,反映地勘单位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实际收到地勘单位拨入的生产经营资金总额。本项目为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编报本表时填列的项目,地勘单位编报本表时应空置不填。该项目数字应同“拨付所属资金”项目数字相一致。
(49)“地勘发展基金”项目和“公益金”项目,分别反映地勘单位的地勘发展基金、公益金期末结存数额。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地勘发展基金”、“公益金”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50)“未分配节余与收益”项目,反映地勘单位在年度内尚未分配的国家地勘工作节余和经营收益。本项目应根据“节余与收益分配”等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如为未弥补的超支与亏损,应以“-”号反映。
(51)“地勘工作拨款”项目,反映地勘单位承担国家预算内地质工作任务所取得的拨款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地勘工作拨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52)“限额存款”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支用的地质工作拨款限额数。本项目作为“地勘工作拨款”项目的减项反映,即地勘工作拨款减去限额存款后的差额,为已支用的地勘工作拨款数。
本项目应根据“限额存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采用划拨资金方式的,本项目空置不填。
(53)“中央预算拨款”项目,反映由中央财政预算拨入的地勘工作拨款累计数。本项目作为地勘工作拨款的其中数反映,应根据“地勘工作拨款”科目所属“中央预算拨款”明细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