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四)
第120号科目 固定资产1.本科目核算学校固定资产的原价。
2.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和分类,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固定资产明细核算的依据。
3.学校的固定资产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价值,登记入账。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及运杂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料、费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实际开支的改、扩建支出减去改、扩建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赤产价值。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6)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4.学校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时,分别情况作如下核算:
(1)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或相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2)学校基建完成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办理交接手续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3)无偿调拨固定资产时,对无偿调入,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对无偿调出,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确认的价值;先作收入和支出处理,借记“事业支出”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再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5)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均需按规定报批。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6)因报废、毁损而减少的固定资产,应经审批后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清理报废、毁损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均列入“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
(7)作为对外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借记“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或“”其他对外投资“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同时,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收回固定资产投资的核算,见其他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会计分录。
(8)出售固定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同时,按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学校现有固定资产总额。
6.学校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薄”和“固定资产卡片”,并按固定资产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7.本科目是“固定基金”科目的对应科目。
第124号科目 无形资产
1.本科目核算学校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版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2.学校购入或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4.学校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按确认价值,借记“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或“其他对外投资”科目,按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无形资产账面原价,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5.学校向外转让已入账的无形资产,按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事业支出——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6.本科目的借方余额为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7.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失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