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二十二)
财会[1999]20号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月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及基金的构成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各项数字,应根据上期末本表“期末数”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名称和内容与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现金”项目,反映库存现金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现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支出户存款”项目,反映支出户存款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支出户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财政专户存款”项目,反映财政专户存款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4.“暂付款”项目,反映尚未收回的暂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暂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5.“债券投资”项目,反映持有的债券投资的价值。本项目应根据“债券投资”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6.“临时借款”项目。反映尚未归还的临时借款。本项目应根据“临时借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7.“暂收款”科目,反映尚未偿付的暂收款。本项目应根据“暂收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8.“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项目,反映截止到本期末历年积存的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9.“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项目,反映截止到本期末历年积存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结余。本项目应根据“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0.“待转基金”项目,反映期末(指1至11月份)尚未确定归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待转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尚未分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期末余额合计填列。编制年度会计报表时,本项目空置不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