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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试行)(六)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试行)(六)

   1121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

    开办费、超过1年以上摊销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应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发生的各项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各种已支出但尚未摊销完毕的费用。

  1201 代发行证券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委托代理发行的股票、债券等证券的价值。

  二、公司应根据不同的代理方式,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公司采用全额承购包销方式代理发行的证券,应按承购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证券发行收入——代发行证券收入”科目。

    计算和结转代发行证券的成本,借记“证券发行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发行期结束,未售出的证券余额转为本公司投资,公司应按承购价,借记“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公司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发行的,收到委托单位委托发行的证券,按约定的发行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

    在约定的期限内售出,按发行价格,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未售出证券,按合同规定由公司认购,转为本公司投资时,按发行价格,借记“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行期结束,所集资金付给委托单位,并收取手续费,按发行价格,借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按支付给委托单位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取的手续费,贷记“证券发行收入——代发行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

  (三)公司采用代销方式代发行证券,收到委托单位委托发行的证券,按委托方约定的发行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证券售出后,按约定的发行价格,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行期结束,所集资金付给委托单位,并收取手续费,公司应按约定的发行价格,借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按支付给委托单位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取的手续费,贷记“证券发行收入——代发行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同时,将未售出的代发行证券退还委托单位,借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委托单位和代发行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售出的代发行证券的价值。

  1202 待转发行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发生的与证券发行业务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

  二、公司发生各项发行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当发行项目完成,在确认证券发行收入的同时,结转发行费用,借记“证券发行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将发行不成功项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到当期营业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发行项目和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已经支出但尚未结转的证券发行业务所发生的发行费用。
日期:2005-11-09 来源:财政部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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