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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十五)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十五)

   第221号科目  应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应付未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2.发生应付工程款项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应付工程款支付给施工单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本科目余额反映应付未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款项。

  3.本科目应按施工单位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231号科目  应付质量保证金

  1.本科目核算按施工合同有关条款预留的应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2.预留质量保证金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付未付的质量保证金。

  3.发生由于工程质量问题等原因不予支付质量保证金时,应将其转入完工项目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完工项目结余”科目。

  4.本科目按施工单位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241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除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之外的应付未付的款项。

  2.发生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未支付的应付款项。

  3.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科目。
日期:2005-11-09 来源:财政部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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