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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五)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五)

    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九条、收入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按规定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拨入上级财政资金、拨入本级财政资金、乡级财政缴入资金。交入自筹资金、交入有偿资金、交入银行贷款、占用费收入、其他收入。

  第四十条、拨入上级财政资金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收到上级财政拨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无偿资金。

  第四十一条、拨入本级财政资金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收到本级财政投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无偿资金。

  第四十二条、乡级财政缴入资金是指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而缴入县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的乡级财政配套资金。

  第四十三条、拨入资金是指农业综合开发报账资金专账收到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

  第四十四条、交入自筹资金是指项目单位、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自愿投入的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的资金和物资。

  第四十五条、交入有偿资金是指借款人交入工程资金专账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含委托贷款)。

  第四十六条、交入银行贷款是指债务人交入工程资金专账的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银行贷款。

  第四十七条、占用费收入是指按规定收取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

  第四十八条、其他收入是指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形成资产的营运收入等。
日期:2005-11-09 来源:财政部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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