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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五)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五)

   第四节  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或出租而持有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馆藏图书、,也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第三十条、非营利组织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七类:

  房屋和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三十一条、非营利组织取得固定资产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安装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协议确定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租入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况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五)从受赠资产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三十二条、非营利组织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

  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第三十三条、非营利组织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

  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第三十四条、非营利组织的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

  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

  (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除上述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外,其他固定资产一律按规定计提折旧。
日期:2005-11-09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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