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八)
财预字[1998]49号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存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2.行政单位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比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银行存款数额。
3.行政单位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
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份终了,行政单位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属于未达账项,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有外币存款的行政单位,应在本科目下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行政单位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
外国货币折合为人民币记账时,应按业务发生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
年度终了(外币存款业务量大的机关可按季或月结算),行政单位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
调整后的各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溢列入有关支出。
第103号科目 有价证券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购入的有价证券。
2.购入有价证券时,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兑付本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和“其他收入”(利息)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兑付的有价证券本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