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四)
财预字[1998]49号
第二十六条、负债是行政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什量,需要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暂存款等。
第二十七条、应缴预算款是指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按规定取得的应缴财政预算的各种款项。
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款(指按国家规定由行政机关直接收缴的部分,下同)、没收财物变价款、无主财物变价款、赃款和赃物变价款、其他应缴预算的资金等。
行政单位取得的应缴预算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对于未达到缴款起点或需要定期清缴的,应及时存入银行存款账户。
行政单位的应缴预算款项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缴款方式、缴款期限及其他缴款要求及时办理缴库。
每月月末不论是否达到缴款额度,均应清理结缴。
任何单位不得缓缴、截留、挪用或自行坐支应缴预算款项。
年终必须将当年的应缴预算款项全部清缴入库。
第二十八条、应缴财政专户款是指行政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范围及管理办法,按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暂存款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待结算款项。
各种应缴款及暂存款项应及时清理井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条、各项负债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