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一)
财预字[1998]49号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
其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根据机构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行政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
向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的,为主管会计单位。
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有下一级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
向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视同基层会计单位。
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
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行政单位,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第五条、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业务规模、人员制以及负担的会计工作任务,设置相应的会计工作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并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行政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
行政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行政单位会计核算。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采用公历日期。
第八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市。
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市。
但编制会计报表时,应该按照编报日期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九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