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二)
财预字[1998]49号
第十一条、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
第十二条、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结果的需要,有利于单位加强内部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
同类单位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四条、会计处理方法应当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中说明。
第十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六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第十七条、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十八条、凡是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第十九条、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二十条、会计报表应当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
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