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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九)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九)
财政部令[2001]第10号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予以审查: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会计行为、违法会计行为人;

  (二)有可靠的事实依据;

  (三)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检举人,并将审查意见存档;认为案件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部门。
日期:2005-11-09 来源:财政部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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