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优秀注册会计师 优秀注册资产评估师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注协[2002]56号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优秀注册会计师 优秀注册资产评估师评选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优秀注册会计师 优秀注册资产评估师评选办法(试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浙江省优秀注册会计师 优秀注册资产评估师评选办法(试行)
(2002年7月12日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建设,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和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声誉,弘扬正气、激励先进,表彰和鼓励模范遵守行业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并为行业作出显著成绩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为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包括省外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设在我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执业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
第三条 优秀注册会计师、优秀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事业,勤勉尽职,爱岗敬业;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和实务水平、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近五年内未有不良职业行为记录;
(五)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三年以上(含);
(六)对行业发展有突出贡献。
第四条 评选程序:
(一)各执业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基本条件,经广泛酝酿和民主讨论,推选出候选人(候选人可以为本所或本地区其他执业机构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并将名单及其主要事迹以书面材料上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
(二)市注协对各执业机构推选上报的侯选人的有关情况和事迹进行复核,并组织本市各执业机构负责人对候选人进行评议,在此基础上将评议结果提交市注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市注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分配给本地区的名额确定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推荐的候选人名单,并将候选人名单及事迹材料报省注协。
(三)省注协秘书处对所有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事迹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全省行业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五天)。公示期满后省注协秘书处将候选人名单、事迹材料和公示期内收集到的意见报省注协常务理事会审议。由省注协常务理事会确定优秀注册会计师、优秀注册资产评估师人选。
第五条 省注协对被评为优秀注册会计师、优秀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优秀注册会计师、优秀注册资产评估师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杭州、嘉兴市财政局会管处。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2年7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