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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一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

财会[200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第四条  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作出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了解被审计单位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程序以及相关控制活动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了解被审计单位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程序及相关控制活动,以足够识别和评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六条  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程序及相关控制活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一)从事公允价值计量的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二)信息技术在计量过程中的作用;

  (三)需要以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的账户或交易的类型;

  (四)依赖服务机构提供公允价值计量或支持计量数据的范围;

  (五)在确定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时,利用专家工作的程度;

  (六)在确定公允价值时,管理层作出的重大假设;

  (七)支持管理层作出假设的记录;

  (八)在形成和运用假设以及监控假设的变化时,管理层采用的方法;

  (九)估值模型及相关信息系统的更改控制和安全性程序的完整性;

  (十)对估值模型中使用数据的一致性、及时性和可靠性的控制。

  第七条  在了解被审计单位确定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程序及相关控制活动后,注册会计师应当识别和评估与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相关的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以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八条  当确定与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是特别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允价值计量通常涉及管理层的主观判断,可能影响能够实施的控制活动的性质,注册会计师在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应当考虑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第三章  评价公允价值计量的适当性和披露的充分性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财务报表中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了解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和行业情况以及实施其他审计程序的结果,评价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的会计处理是否适当,对公允价值计量和相关重大不确定性的披露是否充分。

  第十二条  如果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已规定公允价值计量方法,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采用的计量方法是否与规定的方法一致。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资产和负债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和披露,应当以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假定为前提。

  如果某项资产和负债不存在活跃的市价,且其他合理估计公允价值的方法也明显不适用或无法实施,该项假定可能不成立。当管理层确定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假定不成立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支持管理层作出这项决定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确定该事项是否得到恰当的会计处理。

  第十四条  如果管理层采取特定措施的意图与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就管理层的意图获取审计证据,并考虑管理层实施该意图的能力。

  第十五条  针对管理层意图获取审计证据的范围属于职业判断,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审计程序通常包括向管理层询问,并通过下列方式对管理层的答复予以印证:

  (一)考虑管理层以前所述的对于资产和负债的意图的实际实施情况;

  (二)复核包括预算、会议纪要等在内的书面计划和其他文件记录;

  (三)考虑管理层选择特定措施的理由;

  (四)考虑管理层在既定经济环境下实施特定措施的能力。

  第十六条  如果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公允价值计量方法,或者对公允价值计量方法未作出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被审计单位是否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计量方法。

  第十七条  在评价特定情况下采用的公允价值计量方法是否适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如果被审计单位从可供选择的方法中选用某一估值方法,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与管理层讨论,了解其选择该估值方法的理由,并考虑下列事项:

  (一)如果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规定了选用估值方法的标准,管理层是否充分评价和恰当运用这些标准,以支持其选用的方法;

  (二)根据被估值资产或负债的性质以及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的估值方法是否适当;

  (三)根据被审计单位业务情况、行业状况和所处的环境,采用的估值方法是否适当。

  第十八条  管理层可能已经确定不同的估值方法将导致公允价值计量结果存在重大差异。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被审计单位在确定公允价值的估值方法时如何调查产生这些差异的原因。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公允价值计量方法是否得到一贯运用。

  第二十条  如果管理层选定了某种公允价值估值方法,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其是否得到一贯运用。如果得到一贯运用,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影响被审计单位的环境和情况可能发生的变化,或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要求的变更,以确定这种一贯性的运用是否仍然适当。

  如果管理层变更了估值方法,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管理层是否能够充分说明变更后的估值方法提供了更为适当的计量基础,或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或其所处环境的变化能够支持其变更估值方法。

  第四章  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如果计划利用专家的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证明专家的工作能够满足审计的需要,并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在计划利用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专家对公允价值定义的理解和确定公允价值拟使用的方法,是否与管理层的理解和方法一致,是否与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一致。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专家使用的重大假设和估值方法,并基于对被审计单位情况的了解和实施其他审计程序的结果,考虑这些假设和估值方法是否适当、完整和合理。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专家工作的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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