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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一314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

财会[200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设计审计程序时使用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抽样,是指注册会计师对某类交易或账户余额中低于百分之百的项目实施审计程序,使所有抽样单元都有被选取的机会。

  本准则所称抽样单元,是指构成总体的个体项目。

  本准则所称总体,是指注册会计师从中选取样本并据此得出结论的整套数据。总体可分为多个层或子总体。每一层或子总体可予以分别检查。

  第四条 在设计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用以选取测试项目的适当方法,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实现审计程序的目标。

  第二章 获取审计证据时对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的考虑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设计和实施下列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一)风险评估程序;

  (二)控制测试(必要时或决定测试时);

  (三)实质性程序。

  第六条 风险评估程序通常不涉及使用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但如果注册会计师在了解控制的设计和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时,一并计划和实施控制测试,则会涉及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

  第七条 当控制的运行留下轨迹时,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使用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实施控制测试。

  第八条 实质性程序包括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细节测试,以及实质性分析程序。

  在实施细节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可以使用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获取审计证据,以验证有关财务报表金额的一项或多项认定,或对某些金额作出独立估计。

  在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注册会计师不宜使用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

  第三章 获取审计证据时对抽样风险和非抽样风险的考虑

  第九条 在获取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以确保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第十条 抽样风险和非抽样风险可能影响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和检查风险的确定。

  第十一条 抽样风险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样本得出的结论,与对总体全部项目实施与样本同样的审计程序得出的结论存在差异的可能性。

  抽样风险分为下列两种类型:

  (一)在实施控制测试时,注册会计师推断的控制有效性高于其实际有效性的风险;或在实施细节测试时,注册会计师推断某一重大错报不存在而实际上存在的风险。此类风险影响审计的效果,并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二)在实施控制测试时,注册会计师推断的控制有效性低于其实际有效性的风险;或在实施细节测试时,注册会计师推断某一重大错报存在而实际上不存在的风险。此类风险影响审计的效率。

  第十二条 非抽样风险是指由于某些与样本规模无关的因素而导致注册会计师得出错误结论的可能性。

  注册会计师采用不适当的审计程序,或者误解审计证据而没有发现误差等,均可能导致非抽样风险。

  在实施控制测试时,误差是指控制偏差;在实施细节测试时,误差是指错报。总误差用来表示偏差率或错报总额。

  可容忍误差是指注册会计师可接受的总体中的最大误差。

  第十三条 无论是控制测试还是细节测试,注册会计师都可以通过扩大样本规模降低抽样风险,通过对业务的指导、监督与复核降低非抽样风险。

  第四章 选取测试项目以获取审计证据

  第十四条 在设计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选取测试项目的适当方法。

  注册会计师可以使用的方法,包括选取全部项目、选取特定项目和审计抽样。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单独或综合使用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但所使用的方法应当能够有效地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实现审计程序的目标。

  第十六条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选取全部项目进行测试:

  (一)总体由少量的大额项目构成;

  (二)存在特别风险且其他方法未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由于信息系统自动执行的计算或其他程序具有重复性,对全部项目进行检查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对全部项目进行检查,通常更适用于细节测试。

  第十七条 根据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以及所测试总体的特征等,注册会计师可以确定从总体中选取特定项目进行测试。

  选取的特定项目可能包括:

  (一)大额或关键项目;

  (二)超过某一金额的全部项目;

  (三)被用于获取某些信息的项目;

  (四)被用于测试控制活动的项目。

  根据判断选取特定项目,容易产生非抽样风险。

  第十八条 选取特定项目实施检查,通常是获取审计证据的有效手段,但并不构成审计抽样。对按照这种方法所选取的项目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不能推断至整个总体。

  当总体的剩余部分重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针对该剩余部分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十九条 在对某类交易或账户余额使用审计抽样时,注册会计师可以使用统计抽样方法,也可以使用非统计抽样方法。

  统计抽样是指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抽样方法:

  (一)随机选取样本;

  (二)运用概率论评价样本结果,包括计量抽样风险。

  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特征的抽样方法为非统计抽样。

  第五章 统计抽样与非统计抽样方法的使用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并运用职业判断,确定使用统计抽样或非统计抽样方法,以最有效率地获取审计证据。

  第二十一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采用的方法不符合统计抽样的定义,而只使用了统计方法的部分要素,则不能有效计量抽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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