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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无权代理

 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注册会计师税经济法考试一直是一门很难的学科,考生们反应近年来考试题目越来越难分析,大量的考试题目也使得考生们应接不暇。下面,就由科教园注册会计师培训班的老师为大家带来解答,从真题中分析解答税法的答题思路。

   知识点十五、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概述

  所谓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无权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后果

  1.本人的追认权

  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故仅凭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决定权利人与相对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变动。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2.相对人的保护(相对人有二个权利)

  (1)催告权。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催告,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

  (2)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

  (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 行使追认权之前。     

      相信通过知识点的巩固,考生们都能够发现自己不足之处。希望大家及时弥补自己的不足,争取到真正的考试时能够考出优秀的成绩。也希望考生们能够持续关注我们科教园注会的注册会计师交流,我们会持续为大家带来最权威的复习指导。


      科教园2012注会辅导班已经全面开始招生,十三年的注会教学经验,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教学环境和高端人才的培养,帮助考生梳理各学科的知识重点,力求让每一位考生顺利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科教园注会面授——北京注会老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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