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例 一条会计潜规则
最近碰到一个疑难案例,事关该上市公司是否戴“*ST”问题(二连亏),某证券会计所 对一家上市公司在2003年报中是否对该公司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补提坏账准备问题产生疑 问。该上市公司拟用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与另一公司(非关联方)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置换(预计 2004年上半年完成,双方已有协议,但未经股东大会批准),截止2003年12月31日,拟置出 的3年以上应收账款原值为2.68亿元,已提坏账准备0.73亿元,净值为1.95亿元,根据该公 司的会计政策,2003年末应补提坏账准备0.36亿元,应收账款净值为1.58亿元。这样该上市 公司将连续2年亏损。现在上市公司认为,如果换出的应收账款与换入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为 1.96亿元)相当,不发生减值,即预计可回收金额高于拟换出资产的账面值,则拟换出的应 收账款不按相应的会计政策计提坏账准备。 笔者的观点是,应补提。理由是应收账款的“预计可回收金额”应理解为一种公允价 值,亦即转让给独立第三方的公允市场价值,该上市公司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原值为2.68亿 元,即使补提0.36亿元,计提的坏账准备也只有1.09亿元,计提比率也只有40.67%,远低于 一般上市公司3年以上应收账款计提标准。对于该笔资产置换,一方面还没有法律效力(股东 大会还没有通过,土地使用权也没有过户),另一方面是不是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以及土 地使用权高估情况目前很难判断。审计师有足够理由怀疑应收账款的期末公允价值低于1.95 亿元,实际上土地使用权评估价1.96亿元与应收账款账面价值1.95亿元决不是偶然的巧 合。 但事实上,笔者怀疑会以“不补提”为最后会计处理结果,因为这牵连到二连亏问题, 该笔会计处理将给上市公司带来数千万元的利益或损失,如此具有重大经济后果的会计处理 决不能就会计论会计,还要考虑政策效应,这种政策不一定是党的政策、国家政策,可能是 行业政策、地方政策,在政策与原则发生冲突时,审计师该如何选择? 汤云为老师在最近的一篇文章中提到了“政策优于原则”的概念,他说,当公允价值的 采用可能严重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的时候,政策制定者宁可选择牺牲相关性而确保可靠 性。这也反映出在政府主导的准则制定体系中内在的逻辑,即政策优先于原则。这是中国会 计准则的发展过程为何区别于其他很多国家的一个主要原因1 。他谈的是准则制定层面上的 “政策优于原则”,其实以公允价值为例谈“政策优于原则”不是很恰当,我国的债务重组 收益、非公允关联交易收益进资本公积才是真正体现准则制订层面“政策优于原则”。今天 笔者要谈的“政策高于原则”是在准则执行层面,当政策与会计准则发生冲突时,中国会计 标准执行者的选择。笔者曾对ST幸福会计风波作了以下评论 2: ST幸福的“重大会计差错”会计处理不管是从会计标准的规定或会计理论的推导都是错 误的,唯一能支持该会计处理的是社会效果或政治效果的考量,湖北大信也提出“从有利于 经济发展出发,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理由,也许这才是ST幸福能“死里逃生”最主要理 由,此案引发的思考是当审计的社会效果与准则效果发生冲突时,独立审计师是否除了考虑 会计标准外,是否应考虑社会标准,并以社会标准为主要依据?从独立审计的客观性来讲, 独立审计师应以会计准则(制度)为准绳,如果同意偏离现行的会计准则(制度),要说明理 由,但湖北大信并没有在说明段中充分说明同意ST幸福偏离现行会计标准的理由。这种现象 并不是湖北大信才有,其它会计师行也不同程度存在这种现象。 安然给美国投资者造成800亿元美元损失,世通更是造成1000亿元美元损失,而五大一 年总收入也没有800亿美元。中国银广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也有70亿元(人民币),但中国上 市公司一年支付的审计费不超过7亿元,当时,正在基于这种成本和效益的衡量,政府准备 实施补充审计,后来夭折掉有种种原因,主要是受到国内CPA强烈反对,有些事情不能单纯 从经济上去衡量,当然更大的冲击来自安然事件,更来源于管理层的理性,这种理性有时可 能指被纵容造假:中国股市当时极度低迷,而上市公司造假又是普遍现象,实施补充审计可 能导致一系列财务舞弊案暴光,这是股市所不能承受的。为此,管理层转换思维,继续以 “发展中规范”思维解决上市公司花账问题:一方面肯定要解决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一 个充满证券欺诈的股市是没有发展前途的;另一方面要以渐进式的方法促使上市公司解决造 假问题,这里面最重要手法就是重组。在这种治理模式下,如果一切按管理层的思维发展, 那应该是良性的,通过重组解决财务造假问题,将不良资产或虚假资产从上市公司剥离或置 换出去,但事实是,这种重组也不是一步到位的,以政府为主导的重组资产相对较实,但以 民企为主导的重组资产相对较虚;但好在中国股市本身也通过再融资体制为解决假账问题提 供了一条途径:如某上市公司,账面每股净资产3元,但实际只有1元,每股有2 元净资产是 泡沫;通过重组,重组方以账面价值将2元泡沫资产剥离(重组方损失2元),此时每股净资产 实际有3元,通过溢价增发或配股,账面每股净资产升到6元,重组方每股赚3元,整个过程 下来,重组方每股仍赚1元。但这样一来,每股2元的泡沫资产就成功被剥离掉,账面上就没 有虚假的资产,那么这种虚假资产由谁来买单呢?当然是投资者,但是如果再融资不成,则 只有重组方买单。 中国独立审计既要重“审计效果”,也要重“社会效果”,如果纯粹按执业规则,发现 上市公司以前年度业绩不实,则按规定可能要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并调减以前年度损益 及相关的资产;但在“发展中规范”的思维下,CPA一般选择不追溯调整,但要求剥离不良 资产,要不然就要对不良资产在当期计提减值准备,因此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报告年度出现亏 损;如果上市公司有能力剥离不良资产,则不计提减值准备;如果没有能力,就奉劝上市公 司计提巨额的减值准备,以减轻二连亏、三连亏的压力。正是这种思维导向,大家可以发现 年底前重组公告特别多,也发现上市公司巨亏现象普遍存在(不亏则已,一亏惊人);当然也 有一些上市公司既无力解决不良资产、也不想当年度报出亏损,那就采用会计政策变更甚至 重大会计差错将潜亏转移到以前年度,但谁也不会承认以前年度做假导致今日的资产不实。 2001年纵横国际成为焦点就是其CPA没有按正常的方式操作,将客户以前年度造假在股东大 会上给揭露出来,引起市场轰动。 这种以“社会效果”为由同意客户偏离现行的会计准则现象在某方面已演变成“客户购 买会计原则,独立审计师滥用审计意见”的局面,笔者认为,独立审计仍应以会计准则为 重,至于社会效果与审计效果发生冲突,则应交给监管部门去判断,湖北大信这种作法不宜 提倡,如不注意,就会导致客户购买会计原则现象的边缘化、合法化,有损独立审计的独 立、客观、公正之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