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铃声清脆的响起,吉林省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7号坐席员接起电话:“你好!请讲。”
话筒中传来一位女士焦急的声音:“哎,你好,我们公司是工业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1月初,我公司购买材料从对方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由于我的疏忽,将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丢失了,现在不能做账务处理进行抵扣了,你看怎么处理啊?”
听她说完,7号坐席员赶紧安慰说:“您先不要着急,关于您遇到的情况专门有文件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您丢失的发票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你们公司就应该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您明白了吗?”
纳税人说:“原来是这样的啊,看来还可以补救,我知道该怎么处理了,真是谢谢你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