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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度科教园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经济法模拟试卷答案

经济法模拟试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B 3.B 4.A 5.C 6.B 7.B 8.B 9.B 10.B 11.D 12.C 13.D 14.B 15.D 16.B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C、D 3.A、B、C、D 4.A、B、C、D 5.A、B、C、D 6.B、C、D 7.A、B 8.A、B、D 

9.A、B、C、D 10.A、B 11.A、B、C 12.A、C  13.A、B、C、D 14.A、B、C 15.A、B、D 16.A、B、C 

17.A、C 18.A、B、C、D

三、判断题

1.× 2、 × 3.× 4.× 5.√ 6.√ 7. × 8.√ 9.× 10. √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四、综合题

案例1答案

1.丙虽于1996年底退伙,但他应对在此之前饭馆所欠债务承担责任,对此之后饭馆所欠债务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54条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丙1996年底退伙时,饭馆尚欠某装修公司4万元债务未还,故丙对饭馆欠某装修公司4万元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对其退伙之后向丁借款2万元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2.丙的自行退伙是有效的。他只对退伙前的债务和亏损承担责任,对退伙后的债务和亏损不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第47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二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见,退伙是自愿的。本案中三人的合伙经营饭馆的协议中未约定经营期限,丙有权退伙,尽管其他两个合伙人不同意。但丙在1996年底提出退伙一个多月之后才提走出资退伙,且对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并未造成不利影响,甲、乙仍在继续经营饭馆,所以丙的退伙有效。

但是丙抽走出资退伙,对退伙之前饭庄的亏损和债务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但对退伙之后的亏损和债务不负责任。

3.不能就丁借款给甲、乙二人,并约定参与盈余分配一事,认定丁与甲、乙之间为合伙关系,丁对饭店经营四川火锅的1万元亏损,无义务承担。《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可见,合伙要求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只共同出资、而不共负盈亏不是合伙。本案中,丁同意借款的条件是无论盈亏,甲、乙均要还本付息,丁对饭馆的经营只享盈利,不担亏损,故丁与甲、乙之间只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不存在合伙关系。所以,对于饭馆经营四川火锅的亏损,丁没有义务承担。

案例2答案:

l、乙公司不是法人。不具备法人成立的条件,没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成立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上述规定,是法人成立的一般条件,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7条就企业法人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也作了详细的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乙公司明显的不具备上述条件。

2.乙公司持有的只是“营业执照”,而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以,它不具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此情况下,它所欠下的债务应该由它的上级单位承担。退一步说,即是乙公司持有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它有法人身份,但由于它既无场所、资金,也无固定经营人员,显然是采用欺骗手段得到的“法人”资格,其上级筹建单位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乙公司所欠的债务,丙公司和丁公司也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可见,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3答案:

1.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不合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1)注册资本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未占三分之一。而法律规定,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

(2)美方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未达25%。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明确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本案中,该中外合资企业中,美方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是20%,低于这一标准,因而美方应追加出资。

(3)美方第一期出资未达到15%。法律规定,分期出资的,双方第一期出资必须不少于出资额的15%。

(4)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双方第一期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而不是4个月内。

(5)任何一方不得用合资企业的名义所贷的款作为出资,而双方在合同中作了这样的约定。

(6)合资企业合同的解释适用美国法律是错误的。因为合资企业是中国法人,因而应适用中国法律,而不是美国法律。

(7)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若董事长由一方担任,则副董事长应由另一方委派,不能出现董事长与副董事长均为相同一方委派的情况。本案中,董事长由美方委派,因而副董事长就应由中方委派,合同中约定的副董事长可由美方也可由中方委派是错误的。

(8)合资企业合同约定有关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才可通过是错误的。因为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能减少其注册资本,因而该条款中有关注册资本减少的约定是错误的。此外,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6条的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因而该款所约定的有关注册资本的增加须三分之二董事同意才可通过是违法的。

2.中方报送的文件不齐全。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规定,中方报送的文件中还缺少二个重要正式文件:

(1)缺少合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缺少中方合资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资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

3.该合资企业的申请不会得到审批机关的批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由中方合资者和外方合资者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必须经过对外经贸部的审批后才能设立。因此,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首要步骤是向审批机关报批有关文件,由审批机关在三个月内审核这些文件合法与否,决定是否给予批准。由于该合营企业存在上述内容上的不合法和缺少必备文件的情况,所以会被审批机构退回,要求限期改正。

案例4答案:

(1)适用于《破产法》和《通知》。因为企业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故适用于破产法;且属于“优化资产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企业,适用于《通知》的规定。

(2)企业破产申请人、申请对象、受案时间、宣告破产条件、清算组成立时间均符合法律规定:

①破产申请人可以是债权人或债务人,

②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达到了破产界限;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法院在5日内受理案件,符合法定时间;

④企业整顿和解协议无效,法院可以依法宣告破产;

⑤并在宣告破产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立时间符合法定时间要求。

(3)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①用于抵押贷款的第l号房产共1000万元; 

②用于对A公司债务抵押担保的第2号房产价值共800万元;

③应优先用于职工安置支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共l250万元;

 ④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价值300万元;

 ⑤党、团、工会经费计85万元;

 以上计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总金额为3435万元。

 破产财产金额为5850万元(9285-3435)。

 (4)破产财产按下列顺序分配:

 ①支付破产费用计20万元;

 ②支付职工安置支出和离退休人员支出不足的部分共200万元(13l0+140-1250);

 ③支付所欠职工集资借款及职工工资等计1650万元(1030+620);

 ④支付所欠税款计850万元;

 ⑤支付破产债权计3130万元(5850-200-20-1650-850);

 (5)B公司受偿金额为=3130÷7560×100=41.4(万元)

 (7560=11760+100-l000-800-165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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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5-11-04 来源:科教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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