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六)
财预字[1998]49号
第八章 会计科目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会计科目使用要求:
一、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汇总和检查行政单位资金活动情况和结果的总账科目。
非经财政部同意,不得减少或自行增设,不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称。不需要的科目可以不用。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
各行政单位在使用会计科目编号时,应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
可以只使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写科目名称。
第四十三条、各行政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
会计科目表
编号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01 现金
102 银行存款
103 有价证券
104 暂付款
105 库存材料
106 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