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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六)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六)
财预字[1998]49号

 
  第八章  会计科目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会计科目使用要求:

  一、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汇总和检查行政单位资金活动情况和结果的总账科目。

  非经财政部同意,不得减少或自行增设,不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称。不需要的科目可以不用。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

  各行政单位在使用会计科目编号时,应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

  可以只使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写科目名称。

  第四十三条、各行政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

  会计科目表

  编号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01  现金

  102  银行存款

  103  有价证券

  104  暂付款

  105  库存材料

  106  固定资产
日期:2005-11-09 来源:财政部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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