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志华通讯员宇翔晓峰)发放工资应当要职工本人签名或按指印,可工人仅仅做个记号就能领到工资,单位会计为此判赔200元。
原告刘某,在海安某纺织有限公司工作;被告王某,系该纺织公司会计。由于刘某系文盲,王某就让刘某画符号“7”以便发放工资。今年9月,刘某找王某索要1月份的工资,王某答复工资已发,可刘某却未领到工资,于是找到公司经理。经调阅工资表,发现刘某名
由于“7”字笔画单一,笔迹鉴定很难辨别真伪,于是,在法院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如上调解协议。
作者:佚名
【评论 】 【推荐 】 【打印】
报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004室(北航东南角,学院路与知春路交汇处,地铁10号线西土城站A出口)汇款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004 韩变梅老师收。邮政编号:100191报名咨询:电话:(010)82330100、400-810-2468 E-mail:kejiaoyuan@yahoo.cn 技术支持:电话:(010)82320400 QQ:1911281410
— 联系方式—— 京ICP备09092406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33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