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形成审计工作记录:
(1)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总体应对措施;
(2)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3)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与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联系;
(4)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结果。
如前所述,对于注册会计师在本期审计中拟信赖或利用以前审计中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本准则出于对审计风险的考虑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这种限制在审计工作记录中也有进一步的体现。如果拟利用在以前审计中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信赖这些控制的理由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