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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审计

[日期:2013-03-13] 来源:科教园注会  作者:zhangxiaoyao [字体: ]

  2013年注册会计师审计:《审计》是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之一,为了帮助考生更加系统地复习备考,科教园注会特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相关知识点,希望能给您的备考带来一定的帮助,顺利通过考试!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准则

  一、质量控制制度的目的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旨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

  质量控制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提出合理保证:

  1.(过程)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的规定;2.(结果)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项目负责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二、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业务质量的最终责任人——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三、职业道德规范

  (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这些途径有:

  1.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的示范。

  2.教育和培训。

  3.监控。

  4.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

  (二)满足独立性要求

  1.总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包括雇用的专家和其他需要满足独立性要求的人员,保持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独立性。

  2.获取书面确认函。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3.防范关系密切的产生的不利影响。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应定期(至多5年)轮换一次项目负责人。

  四、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

  1.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2.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3.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五、人力资源

  (一)人力资源管理的总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合理保证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是人员数量是否足够,以及人员素质是否达到标准。

  (二)项目组的委派

  总原则:保证整体胜任能力

  1.项目负责人的委派要求:每项业务委派至少一名项目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将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和作用告知客户管理层和治理层的关键成员;2.项目组其他成员的委派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委派具有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和时间的员工。

  六、业务执行

  业务执行是编制和实施业务计划,形成和报告业务结果的总称。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对业务执行实施指导、监督与复核。

  1.指导、监督与复核

  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对业务执行实施指导(事前)、监督(事中)与复核(事后)。

  2.咨询

  项目组在业务执行中时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当这些问题和事项在项目组内不能得到解决时,有必要向项目组之外的适当人员咨询。

  合理确定咨询事项:

  (1)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2)重大的技术、职业道德及其他事项,并咨询后应适当记录执行咨询形成的结论。

  3.意见分歧

  在业务执行中,时常可能会出现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

  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

  4.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会计师事务所对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特定业务,如没有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就不得出具报告。

  由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人员),在出具报告前(时间),对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做出客观评价的过程。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不减轻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如果项目负责人不接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建议,并且重大事项未得到满意解决,项目负责人不应当出具报告。只有在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处理意见分歧的程序解决重大事项后,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

  七、监控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质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是相关、适当的,并正在有效运行。

  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应当由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委派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具有足够、适当经验和权限的其他人员履行监控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在每个周期内,应对每个项目负责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

  八、质量控制准则与业务准则的关系

  联系:

  1.两者都是CPA执业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

  2.两者都是为了保证执业质量

  3.质量控制是为了合理保证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遵守业务准则区别:

  主要区别   业务准则   质量控制准则

  性 质   技术标准   管理标准

  作 用   按照标准,指导具体业务工作,衡量工作本身好坏   建立内部控制,指导质量控制工作,衡量质量控制的有效性内 容   专业胜任能力和业务过程及报告质量的要求   各项质量控制应达到的要求对 象   执业人员的执业作为   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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