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协字[200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现将《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重申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协字[2000]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据人民来信反映,湖南省邵阳市财政局以《关于委托邵阳诚兴会计师事务所审查1999年度会计报表的通知》(邵财商字[2000]1号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中介机构服务收费通知京价[收]字[2000]110号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及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
关于做好199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编报及审计工作,财政部印发了《关于编制1999年度外
关于做好199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通知财协字[200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编报及审计工作,财政部印发了《关于编制199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通知》(财外宇[1999]626号)。为了将上述文件中对会计师
《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2000)审计署令 第1号(之五) 《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2000)审计署令 第1号(之四)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机关的审计处罚程序,保证审计质量,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2000)审计署令 第1号(之三)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处理、处罚行为,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2000)审计署令 第1号(之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
《中国国家审计准则序言》(2000)审计署令 第1号(之一) 本序言旨在说明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目标、体系、法律效力、适用范围、制定与发布程序、修订和解释权等问题。
资产减值准备审计指导意见会协字[2000]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做好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审计工作,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资产减值准备审计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
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中资产界定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7号 最近,一些地区向总局提出关于原挂靠国家税务局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代理机构在脱钩改制中资产界定如何审批的问题。经研究并商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国有资产实行“统一政
财政部关于明确注册会师验资报告作用的通知
财协字 [1999]102号
近来,一些地方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来电来函,询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有何作用等问题,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编制和出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审计下列会计报表或其他会计信息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5号----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合并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合并会计报表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合并会计报表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4号——与管理当局的沟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沟通,明确相关责任,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单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与管理当局的沟通,是指注册会计师就会计报表审计有关事项询问、告知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或与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3号——管理当局声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获取和使用管理当局声明,明确相关责任,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管理当局声明,是指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与会计报表相关的陈述。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2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考虑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效率,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指被审计单位的专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会计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合法、完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提高审计效率,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是指对被审计单位所处经济环境及所在行业的一般了解和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情况的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0号——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是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重要会计信息由计算机处理生成的情形。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查阅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明确相关责任,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其他信息,是指被审计单位根据有关法规或惯例在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违反法规行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关注可能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违反法规行为,明确相关责任,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法规,是指除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之外的国家法律、行政法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考虑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持续经营假设,是指被审计单位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假定其经营活动在可预见的将来会继续下去,不拟也不必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6号——关联方及其交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审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关联方、关联方交易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概念一致。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1999]592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适应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行业改制和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各事务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目前各事务所已完成了脱钩改制工作,合伙、有限责任制的会计师事
关于对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1999]592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适应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行业改制和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各事务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
关于清理整顿集成电路卡(IC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1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经贸委(计经委)、审计厅(局)、监察厅(局)、纠风办: 近年来,集成电路卡(以下简称IC卡)以储存信息量大、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国有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国有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
关于债权转股权企业审计评估中有关中介机构资格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08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根据《中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八部门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工作部门分工意见 鉴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工作,涉及6个会计核算年度,且任务重、时间紧,需要清查小组各组成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现对各部门分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由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起草《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建议报国务院印发。
财政部、审计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核复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及消化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经字[1999]641号人民政府: 根据《关于调整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经字〔1999〕48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核复及消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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