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一、本章大纲
(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1.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2.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3.我国破产立法概况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1.破产界限
2.破产申请的提出
3.破产申请的受理
(三)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程序
1.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与组成
(2)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2.和解与整顿程序
(1)和解与整顿制度的特点
(2)和解与整顿的程序
(3)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4)企业整顿的进行与终结
(四)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1.破产宣告
2.破产清算组与破产财产
3.破产债权
(1)破产债权的范围与权利行使
(2)破产抵销权
(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理
4.破产财产的处置与分配
(五)破产救济与破产责任
1.破产救济
2.破产责任
二、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
2003年教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破产规定》),对本章进行了重大调整:(1)调整、增加了“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2)调整了“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中的第4条;(3)对“破产财产的界定”进行了重大调整;(4)对“取回权”进行了重大调整;(5)对“破产债权的界定”进行了重大调整;(6)增加了“抵销权的行使条件”等。
2004年教材的主要变化:(1)对和解协议法律效力的第4条进行重新解释;(2)对“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进行了重大调整。
200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仅仅对第一节“我国目前破产法立法概况”进行了调整(不属于考试内容)。
三、历年考题评析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乙企业有权对出租给甲企业的机器设备行使取回权。乙企业行使取回权的下列方式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2年)
A.自行取回
B.通过债权人会议取回
C.通过清算组取回
D.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取回
答案:C
解析:在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的财产由清算组保管。
2.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对破产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采取的处理方式是( )(2002年)
A.一律解除合同
B.一律继续履行合同
C.以是否对破产债权人有利为原则,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D.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答案:C
解析:清算组的清算工作应当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款项中,应当从破产财产中最先拨付的是( )(2002年)
A.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B.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C.银行贷款
D.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答案:D
解析:D选项属于破产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4.甲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决定解除甲企业与乙公司签订的尚未履行的合同。该合同约定,甲企业不履行合同时,应向乙公司按合同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下列对该项违约金的处理方式中,正确的是( )(2004年)
A.作为破产费用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B.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C.作为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清偿
D.不予清偿
答案:D
解析:破产企业法律制度规定,清算组解除破产企业未履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损失赔偿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但是,此项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5.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国有企业提出破产申请后,又与其达成清偿债务的协议,甲公司拟向人民法院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甲公司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时间为( )(2004年)
A.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乙企业破产案件前
B.人民法院宣告乙企业破产前
C.人民法院裁定进行破产财产分配前
D.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件前
答案:A
解析: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破产债权的有( ) (2002年)
A.付款人不知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而向持票人支付票款而产生的债权
B.破产企业保证人代替破产企业清偿债务而产生的债权
C.债权人因申报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D.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答案:AB
2.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债权人中,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2002年)
A.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其担保债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
B.兼有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双重身份的债权人
C.代替破产企业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
D.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答案:ABCD
3.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丙企业为担保人。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破产申请后,乙银行申报了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2002年)
A.丙企业的担保义务从申请破产之日起终止、
B.乙银行以丙企业承担的担保债额为破产债权
C.乙银行在参加破产分配后可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向甲企业要求清偿
D.丙企业可要求甲企业补偿其向乙银行已清偿的担保债额,用于破产分配
答案:BCD
解析:《破产法》规定,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其宣告破产而免除。所以,A选项不对。
4.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破产债权的有( )。(2003年)
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
B.财政部门通过签订合同按有偿使用、定期归还原则发放给债务人的款项
C.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违约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金
D.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答案:BC
解析:其中C选项注意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也不适用定金罚则。
5.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下列选项中,构成别除权的情形有( )(2004年)
A.第三人为破产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B.破产人为其他债务人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C.破产人为自己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D.破产人为其他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答案:CD
解析: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称为别除权。A项中抵押的财产不是债务人的财产,该债权人对此无优先受偿权;B项中的保证担保不属于财产担保,也不符合别除权发生的条件。
6.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破产企业的下列财产中,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有( )(2004年)
A.破产企业尚未转移占有但买方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B.企业破产前对公司投资形成的股权
C.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
D.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答案:AD
解析:B、C两项均属于破产财产。
三、判断题
1.破产程序终结后,且未另外发现破产财产的,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未能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予以清偿,破产企业未偿清余债的责任依法免除。 ( ) (2002年)
答案:√
解析:本题反映了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效力
2.甲、乙两公司设立丙合伙型联营企业,甲公司因破产退伙后,丙的债权人丁公司可作为破产债权人参加甲公司的破产程序,接受清偿。( ) (2003年)
答案:√
解析:债务人退出联营应当对该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联营企业的债权人对该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3.破产法上和解协议必须经债务人和所有债权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2004年)
答案:×
解析: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4.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的股东享有的破产债权可以与其欠缴的破产企业的注册资本金相抵销。( )(2004年)
答案:×
解析: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破产企业的股不享有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未到位的注册资本金相抵销。因为两者的性质不同,前者为股东对企业享有的债权,后者为股东对企业应当履行的出资义务。
四、综合题
1.荣昌针织总厂(以下简称“荣昌厂”)始建于50年代初期,属地方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已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996年9月1日,该厂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照法定程序,于1996年12月20日宣布荣昌厂破产,并于同年12月25日成立了清算组接管荣昌厂。随后,清算组对荣昌厂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荣昌厂资产总额为6000万元(变现价值),其中:流动资产1000万元,长期投资800万元,固定资产4000万元,其他资产200万元;负债总额为120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11000万元,长期负债1000万元。
(2)荣昌厂流动负债的具体情况为:
①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200万元,应交税金500万元;
②短期借款4200万元。其中:1995年10月5日,以荣昌厂厂房A、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共贷款2200万元;1996年2月1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荣昌支行信用贷款2000万元。
③应付账款310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a)欠宏达公司1994年9月到期货款160万元。宏达公司经多次催交后无效后,起诉于人民法院,1996年8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荣昌厂支付宏达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200万元,随后将荣昌厂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宏达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荣昌厂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
(b)欠华天公司1995年6月到期货款100万元。华天公司经多次催交无效后,于1996年8月10日起诉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荣昌厂破产申请时,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c)欠万达公司1996年5月5日到期的货款150万元。1996年6月5日,应万达公司的要求,荣昌厂与万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若1996年8月5日荣昌厂不能支付万达公司150万元欠款,则以荣昌厂厂房B折价抵偿万达公司欠款。
(d)其他流动负债合计3000万元。
(3)经评估确认:荣昌厂厂房A变现价值为500万元,厂房B变得价值为20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300万元,机器设备变现价值为1400万元。
(4)荣昌厂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100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请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的破产债权额是多少?
(2)荣昌厂欠宏达公司、华大公司、万达公司的货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为什么?
(3)荣昌厂的破产财产应为多少?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应按何种顺序分配。
(4)中国工商银行荣昌支行应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多少?(角、分省略)(1998年)
【答案】
(1)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的破产债权额为300万元。即2200—(500+1400)=300(万元)
[注: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荣昌厂所拥有的厂房和机器设备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担保。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对荣昌厂以厂房A和机器设备作抵押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利,这部分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2)①荣昌厂欠宏达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因为,根据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包括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虽已开始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况。因此,债权人的债权应统一依破产程序受偿,荣昌厂办公楼不得用于抵偿宏达公司债权。
②荣昌厂欠华天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因为,根据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的经济案件应当终结成中止诉讼,债权人的债权应统一依破产程序受偿。
③荣昌厂欠万达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因为,根据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因此,以荣昌厂厂房B作担保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
(3)①荣昌厂的破产财产应为4100万元。
注:计算公式为:6000万元—1900万元(用于担保的财产)=4100万元。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为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但破产企业已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因此,荣昌厂用作抵押贷款的厂房A和机器设备不能作为破产财产。②荣昌厂的破产财产分配顺序为:a.支付破产费用;b.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c. 支付所欠税款;d.支付破产债权。
(4)中国工商银行荣昌支行分配的财产数额为702.1276万元。
注:计算公式为:[4100万元(破产财产)—100万元(破产费用)—200万元(应付工资及劳动保险费)—500万元(应交税金)]÷[12000万元(负债总额)—1900万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00万元(应付工资和劳动保险费)—500万元(应交税金)]×2000万元(工商银行荣昌分行的破产债权)=702.1276万元
2.晚霞水泥厂(以下简称水泥厂)系一国有企业,其欠德胜煤炭公司(以下简称煤炭公司)的煤炭款380万元,逾期后欠拖不还。煤炭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后得知,水泥厂管理混乱,亏损严重、负债累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难以还款,便于1995年8月6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水泥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的条件,便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随后,人民法院组织成立清算组,对该厂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最后形成清算报告,其有关要点如下:
(一)水泥厂的总资产为2400万元(变现价值),其中:流动资产180万元,长期投资120万无,固定资产1200万元,其他长期资产900万元。该厂的负债情况为:流动负债为1800万元,其中: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为350万元,应付税款320万元,其他流动负债1130万元,长期负债为800万元,负债合计为2600万元。
(二)在水泥厂的固定资产中,有8处房产,水泥厂均领有编号为第1至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其中第1、2、3号房产证所载明的房产已于1994年1月5日因民事诉讼而被法院扣押,但该三处房产又于1994年2月1日被水泥厂在向某工商银行借款150万元时用于抵押,该三处房产变现价值为200万元。此外,水泥厂将第4、5号房产证所载明的房产于1994年2月28日向某建设银行借款100万元时用于抵押,该两处房产变现价值为150万元。
(三)在企业资产中,国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为750万元。清算组根据国家有关安置企业职工的政策计算认定,用于安置水泥厂职工的费用为600万元。
(四)水泥厂在破产还债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150万元。
根据本例提供的条件,请回答以下问题:
(1)水泥厂的资产应按何种顺序清偿债务?
(2)本案中的担保债权的数额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3)依照清偿顺序,煤炭公司分配的资产具体数额应为多少元(角、分省略)?(1996年)
【答案】
①水泥厂的资产应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首先,支付担保债权,水泥厂用于担保的财产不属破产财产范围,应优先用于清偿其担保债权;水泥厂的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依照有关规定,应以此转让收入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剩余部分作为破产财产。第二,支付破产费用。第三,支付水泥厂所欠职工的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第四,支付水泥厂所欠税款。第五,支付破产债权。
②本案的担保债权数额应为100万元。因为,水泥厂向某工商银行借款150万元,以被扣押的第1、2、3号房产证载明的房产作抵押,该房产已被有关部分扣押,不能作为抵押合同的标的,该抵押行为无效,因此,某工商银行的债权不能作为担保债权;能够作为担保债权的仅为某建设银行的债权。
③依照清偿顺序,煤炭公司分与的资产具体数额为182.7322万元。具体计算过程为:[2400万元(水泥厂的总资产)—100万元(用于担保的财产)—600(用于安置职工费用)—150万元(破产费用)—350(用于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320万(税款)]÷[2600万元(负债总额)—100万元(用于担保的资产)—350万元(用于支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320万(税款)]×380万=182.7322万元。
3.2002年3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而提出的破产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于同年10月10日宣告该公司破产,同年10月20日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接管甲公司后,对该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甲公司资产总额为1800万元(变现价值);负债总额为40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的情况为:
①应付职工工资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
②短期借款500万元。其中2001年3月5日,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2001年6月1日,以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200万元。
③应付账款64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A)应付乙公司2001年4月到期货款100万元。乙公司经多次催收无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2月25日,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120万元,并将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乙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
(B)应付丙公司2001年7月18日到期货款180万元。2001年6月18日,应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以甲公司机器设备作抵押,若2002年6月18日前甲公司仍不能支付丙公司180万元货款,用甲公司机器设备变卖抵偿。
(C)应付丁公司2002年1月30日到期货款200万元。
④其他流动负债合计1660万元。
(2)甲公司于1999年8月10日在某港口城市设立的甲分公司,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止,账外资金累计余额为90万元。2002年3月20日,甲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将该90万元作为奖金予以私分。
(3)甲公司2001年4月26日为戌公司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70万元(贷款期限为18个月)提供担保,并与城市商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当戌公司不能偿还到期贷款时,由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城市商业银行在法定期限内未申报债权。
(4)甲公司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40万元。
(5)经评估确认:甲公司厂房变现价值为16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190万元,机器设备变现价值为320万元。经查:甲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资的房产在出资时作价300万元,而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20万元;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机器设备于合同签订的当天全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可否用于偿所欠乙公司的货款?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所欠丙公司的货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3)对甲分公司私分的财产应如何处置?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与城市商业银行订立的保证合同是否应当终止?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是多少?并具体说明破产财产的构成。
(6)如果甲公司的破产债权额确认为3125万元,则丁公司可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多少(金额保留至元)?并列明计算过程。(2003年)
【答案】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0.5分)
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程序应当中止(1分)。〔或:以债务人为被告人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如果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统一依破产程序公平受偿(1分)〕〔或:甲公司所欠乙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其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1分)。〕(本要点共1.5分)
(2)甲公司所欠丙公司180万元货款,部分属于破产债权(0.5分),部分不属于破产债权(0.5分)。因为,甲公司的机器设备既用于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抵押担保,又用于丙公司债权的抵押担保。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对其同一财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1分)。故公司机器设备的变现价值应先用于清偿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剩余部分再用于清偿丙公司的货款,该剩余部分为为120万元(1分),〔或:因此,在甲公司所欠丙公司的货款中,有财产担保的为120元(1分),不属于破产债权,无财产担保的为60万元,属于破产债权(1分)。〕(本要点共3分)
(1)对甲分公司私分的财产,应纳人破产程序进行清理(0.5分),并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并入破产财产分配(0.5分)。理由:第一,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应当一并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1分)。第二,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私分财产的行为无效,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分配(1分)。(本要点共3分)
(4)甲公司与城市商业银行订立的保证合同应当终止(0.5分)。根据有关规定,债权人在得知保证人破产的情况后,如果未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保证人的担保义务即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1分)。(本要点共1.5分)
(5)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是1590万元(1分)。甲公司破产财产的构成:一是,公司资产总额扣除已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财产计1320万元(1800万元—160万元—200万元—120万元)(1分);二是,清算组追回甲公司被私分的财产90万元(0.5分);三是,因甲公司股东出资额不足应当由该股东补足的出资180万元(300—120)(0.5分)(本要点共3分)
(6)丁公司应分配的财产数额为80万元(1分)
计算公式为:
[1500万元(破产财产额)—40万元(破产费用)—80万元(应付工资)—220万元(未交税金)]÷3125万元(破产债权额)×200万元(丁公司的破产债权)=80万元(2分)。(本要点共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