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计业务约定书概念
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用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以及报告的格式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2.基本内容
(1)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
(2)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3)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4)审计范围,包括指明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遵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5)执行审计工作的安排,包括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6)审计报告格式和对审计结果的其他沟通形式;
(7)由于测试的性质和审计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重大错报可能仍然未被发现的风险;
(8)管理层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
(9)注册会计师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审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要的其他信息;
(10)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11)注册会计师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12)审计收费,包括收费的计算基础和收费安排;
(13)违约责任;
(14)解决争议的方法;
(15)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字盖章,以及签约双方加盖的公章。
3.审计业务的变更时业务约定书的变更
(1)导致被审计单位要求变更业务的理由
情况变化对审计服务的需求产生影响
被审计单位变更业务的理由 对原来要求的审计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
审计范围存在限制
其中,情况变化对审计服务的需求产生影响和对原来要求的审计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通常被认为是变更业务的合理理由,但如果有迹象表明该变更要求与错误的、不完整的或者不能令人满意的信息有关,注册会计师不应认为该变更是合理的。
(2)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注册会计师不应同意变更业务;
(3)如果不同意变更业务,被审计单位又不允许继续执行原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解除业务约定,并考虑是否有义务向被审计单位董事会或股东会等方面说明解除业务约定的理由。
(4)将审计业务变更为其他服务时约定条款的变动
①将审计业务变更为其他服务前,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变更业务对法律责任或业务约定条款的影响。
②如果变更业务引起业务约定条款的变更,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就新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③如果认为变更业务具有合理的理由,并且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已实施的审计工作也适用于变更后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修改后的业务约定条款出具报告。
④为避免引起报告使用者的误解,报告不应提及原审计业务和在原审计业务中已执行的程序;只有将审计业务变更为执行商定程序业务,注册会计师才可在报告中提及已执行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