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具体见下表示:
类别
内容
1.单位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2.个人
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3.承租人和承包人
略
4.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5.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节 两类纳税人的认定与管理
由于我国实行购进抵扣的计税方法,故根据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水平这两个主要标准,将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见下表)。考生除掌握这两种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外,还需了解其他特殊情形下的纳税人。
划分类别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分类依据
(1)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是否健全;(2)纳税人的规模的大小
划分目的
配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划分意义
两类纳税人在税款计算方法、适用税率以及管理办法上都有所不同。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认定内容
认定条件: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自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这里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
认定主体: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注意事项:(1)如果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商业企业,按增值税法的规定该分支机构也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应税销售额是不含税的销售额。
管理内容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一般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生产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建立企业账簿。
小规模企业可以单独聘请会计人员,也可以几个企业联合聘请会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