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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纳税质押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五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知识点十三、纳税质押

  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包括现金以及其他除不动产以外的财产提供的质押。权利质押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权利凭证提供的质押。

  对于实际价值波动很大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税务机关可以不接受其作为纳税质押。

日期:2011-11-23 来源:科教园注会

作者:科教园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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