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董事会
1、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任期4年,可以连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2、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可以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3、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其决议方式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但涉及到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营企业的终止、解散;(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经营管理机构
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
以上就是科教园注会培训中心将为2012考试的广大考生们总结的经济法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知识点十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的主要内容。希望考生们在进行2012注会考试预习时对这部分内容进行掌握。考生们在学习的过程中要多阅读些注册会计师辅导资料,从中学习经验。以更好的提高自己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