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契税法
一、考纲
契税法
(一)征税对象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3.房屋买卖
(二)纳税义务人与税率
1.纳税义务人
2.税率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2.契税优惠的特殊规定
(四)税收优惠
(五)契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期限
3.纳税地点
4.征收管理
二、本章变化内容
1. 新增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依据的规定
2. 新增房屋附属设施征免税规定。
3. 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征免税规定。
4. 新增契税征收停止代征委托、采用直接征收方式。
三、历年考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某企业破产清算时,其房地产评估价值为4000万元,其中以价值3000万元的房地产抵偿债务,将价值1000万元的房地产进行拍卖,拍卖收入1200万元。债权人获得房地产后,与他人进行房屋交换,取得额外补偿500万元。当事人各方合计应缴纳契税( )(适用契税税率3%)(2002年)
A.15万元
B.36万元
C.51万元
D.126万元
〔答案〕C
〔解析〕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拍卖房地产的,承爱方应纳契税税额=1200×3%=36万元。房屋交换中,由支付补价的一方按价差计算交纳契税,税额=500×3%=15万元。当事人各方应纳契税合计=36+15=51(万元)
2.某公司2003年发生两笔互换房产业务,并已办理了相关手续。第一笔业务换出的房产价值500万元,换进的房产价值800万元;第二笔业务换出的房产价值600万元,换进的房产价值300万元。已知当地政府规定的契税税率为3%,该公司应纳缴契税( )(2004年)
A.0万元
B.9万元
C.18万元
D.33万元
〔答案〕B
〔解析〕房屋土地使用权相交换,交换价格相等,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利益的一方按价差交纳契税。第一笔交换业务应由该公司交契税,第二笔交换业务由对方承受方交契税。该公司应纳契税=(800-500)×3%=9万元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契税的有关规定,有些特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也将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行为征收契税。这些特殊方式有( )(2002年)
A.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
B.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
C.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D.企业分立中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
〔答案〕ABC
〔解析〕A、B、C均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属于契税征税范围,企业分立中,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但要注意,B选项中不含对破产企业以土地、房屋权属偿债的相应规定。
2.下列各项中,可以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有( )(2003年)
A.城镇职工自己购买商品住房
B.政府机关承受房屋用于医疗
C.遭受自然灾害后重新购买住房
D.军事单位承受房屋用于军事设施
〔答案〕BD
〔解析〕行政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等,免征契税;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而不是免税。
三、判断题
1.企业合并中,新设立或者存续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 ,房屋权属,如合并前各方为相同投资主体的,不征契税,其余的则征收契税。( )(2002年)
〔答案〕√
〔解析〕参见2002教材年相关内容
2.在企业分立中,存续分立的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收契税;新设立分立的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也不征收契税。( )(2003年)
〔答案〕√
〔解析〕参见2003年教材相关内容
3.现行税法规定,获省级人民政府、国家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上单位奖励而取得房屋产权的纳税人,可以免征契税。( )(2004年)
〔答案〕×
〔解析〕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属于契税征税范围,不能因发奖单位是政府部门或机关部队而免税,只有机关、事业单位、部队自己承受的办公用土地和房屋才能免征契税。
本文章由北京科教园注会培训中心http://www.bicpa.org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