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
(1)审计工作的执行人员及完成该项审计工作的日期;
(2)审计工作的复核人员及复核的日期和范围。
2.在需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情况下,还需要注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及日期。
3.通常,需要在每一张审计工作底稿上注明执行审计工作的人员和复核人员、完成该项审计工作的日期以及完成复核的日期。
八、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是一项事务性的工作
1.在出具审计报告前,注册会计师应完成所有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得出适当的审计结论。
2.在审计报告日后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审计档案是一项事务性的工作,不涉及实施新的审计程序或得出新的结论。
3.在归档期间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的事务性的变动主要包括
(1)删除或废弃被取代的审计工作底稿;
(2)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交叉索引;
(3)对审计档案归整工作的完成核对表签字认可;
(4)记录在审计报告日前获取的、与审计项目组相关成员进行讨论并取得一致意见的审计证据。
(三)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
1.审计报告日后六十天内;
2.审计业务中止后的六十天内。
(四)审计工作底稿归档后的变动
1.需要变动审计工作底稿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在审计报告归档之后不需要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修改或增加。
注册会计师发现有必要修改现有审计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审计工作底稿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
(1)注册会计师已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得出了恰当的审计结论,但审计工作底稿的记录不够充分。
(2)审计报告日后,发现例外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实施新的或追加审计程序,或导致注册会计师得出新的结论。
2.变动审计工作底稿时的记录要求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如果发现有必要修改现有审计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审计工作底稿,无论修改或增加的性质如何,注册会计师均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1)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时间和人员,以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2)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具体理由;
(3)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结论产生的影响。
九、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
(一)项目组成员实施的复核
1.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人员的工作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1)审计工作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
(2)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
(3)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得到记录和执行;
(4)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审计工作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5)已执行的审计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已得到适当记录;
(6)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7)审计程序的目标是否实现。
2.项目组内复核人员的职责
(1)应当知悉并解决重大的会计和审计问题;
(2)考虑会计和审计问题的重要程度;
(3)必要时修改总体审计计划和具体审计计划。
3.项目组内复核的要求
(1)复核工作应当至少由具备同等胜任能力的人员完成;
(2)复核时应当考虑是否按照具体的审计计划执行审计工作;
(3)审计工作和结论是否予以充分记录;
(4)所有重大事项是否已经得到解决或在审计结论中予以反映;
(5)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6)审计结论是否与审计工作一致并支持审计意见。
4.项目组内复核的层级
(1)高级助理人员复核低级助理人员执行的工作;
(2)复核工作有时由项目经理完成;
(3)复核工作最终由项目负责人完成。
(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1.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含义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
2.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中的责任
对需要进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审计业务,主要是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以及其他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审计业务,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包括:
(1)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已委派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2)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讨论在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包括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中识别的重大事项;
(3)在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完成后,才能出具审计报告。
2.项目质量控制复核评价的事项
(1)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
(2)项目组在准备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
[ 结 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