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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考试经济法中会议所有内容(2)

  在注册会计师考试中,经济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之前科教园注会培训中心已经为广大的2012参加注会考试的考生提供了经济法中会议的所有内容的第一部分,相信考生们也有了一个大致的把握。接下来将继续为大家放送第二部分的内容。即会议的召开条件、会议的召集和主持。希望考生们能把以下的知识内容点牢记于心。

  会议的召开条件

  1.股东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年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

  2.董事会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3.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应当每6个月召开一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1.股东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议主持规定基本相同,主要的区别在于以下两点:

  ①股份有限公司10%以上的股东界定的前提条件是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而有限责任公司中没有90日的规定。

  ②有限责任公司中可以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没有相应的规定。

  2.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和主持程序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相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其决议方式由章程或者合作协议的约定作出。

  3.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规定,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召集和主持与股份有限公司唯一的区别在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副主席,也可以召集和主持会议,而有限责任公司中没有监事会副主席的规定。

  以上就是经济法中关于会议内容的会议的召开条件、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考生们在2012注会考试学习过程中,要多阅读些这方面的注册会计师辅导资料,加强对这部分内容的记忆力。考生们在学习的过程中一定要戒骄戒躁。扎扎实实的进行学习。注重知识点的总结。相信大家只要坚持不懈的付出努力,最后一定能通过2012的注会考试!

日期:2012-01-10 来源:科教园

作者:zhang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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