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合同法(分则)
(一)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概述
2.标的物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特殊买卖合同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1.供用电合同概述
2.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三)赠与合同
1.赠与合同概述
2.赠与的撤销
(四)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概述
2.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
(五)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概述
2.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
3.租赁合同的解除与延期
(六)融资租赁合同
1.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2.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
(七)承揽合同
1.承揽合同概述
2.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
(八)建设工程合同
1.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2.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
(九)运输合同
1.运输合同概述
2.客运合同
3.货运合同
4.多式联运合同
(十)技术合同
1.技术合同概述
2.技术开发合同
3.技术转让合同
4.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十一)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
1.保管合同
2.仓储合同
(十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
1.委托合同
2.行纪合同
3.居间合同
二、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
最近3年指定教材的主要变化
2003年指定教材的主要变化是:简化了对“建筑工程合同”的论述,新增了“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2004年指定教材未进行调整
2005年指定教材的主要变化:(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对“建筑工程合同”进行了重大调整;(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对“技术合同”进行了重大调整。
三、历年考题评析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一)单项选择题
甲公司将所属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间,甲公司将用于出租的设备卖给丙公司。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在租赁期间不能出卖出租设备
B.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C.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自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终止
D.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须丙公司同意后方继续有效
【答案】B
【解析】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发生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实行“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约定的下列支付方式中,符合规定的有( )。(2002年)
A.一次总算、一次总付
B.一次总算、分期支付
C.提成支付
D.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
【答案】ABCD
【解析】《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入门费的方式。所以,A、B、C、D均符合规定。
2.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甲公司未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银行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2003年)
A.停止发放借款 B.提前收回借款
C.解除借款合同 D.按已确定的借款利息双倍收取罚息
【答案】ABC
【解析】借款人未按照贷款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三)判断题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 (2003年)
【答案】√
【解析】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四)综合题
2001年关于承揽合同的综合题,以及2002年有关借款合同的综合题,都志合同法总则的有关内容联系,请见第八章合同法(总则)历年试题解析部分
2003年关于技术合同的综合题与专利法的内容相关,请见第十三章知识产权法历年试题解析部分。
2002年1月,A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A公司)就一商品楼开发项目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该商品楼开发项目,A公司按工程进度付款;建筑工期为2年。2002年7月,A公司与C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向C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同时约定将在建的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A公司与C银行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A公司资金不足,不能按期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项,该建筑工程自2003年6月起停工。A公司欠付B公司材料款800万元、人工费400万元;A公司依合同应承担违约金200万元。B公司多次催要未果。 B公司为追索欠款和违约金,于2003年8月诉至法院,申请保全在建商品楼并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拍卖受偿。C银行因A公司逾期未还借款也于2003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A公司的在建商品楼主张抵押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请说明B公司要求以在建商品楼拍卖所得受偿的法律依据的内容。
(3)在B公司与C银行均要求对在建商品楼行使受偿权利的情况下谁的受偿权利更为优先?并说明理由。
(4)B公司追索的材料款,人工费、违约金中哪些属于享有优先权的范围?
【答案】(1)A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向C银行借款的抵押有效。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正在建设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可以抵押,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有效。
(2)根据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方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3)B公司享有的受偿权利更为优先。根据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建筑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与其他债权,尽管C银行可以对商品楼行使抵押权,但B公司对该商品楼的受偿权优先于C银行的抵押权。
(4)B公司享有优先权的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筑工程应当支付的材料款,人员报酬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